|
关于为劳模办理医疗互助保险和对身故劳模直系亲属发放慰问金的通知
(成工办发[2011]94号)
各区(市)县总工会(办事处)、各产业工委(会):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与成都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及第一次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成办发[2003]166号)精神,成都市总工会于2007年制定了《成都市劳动模范帮扶工作办法》(成工办发[2007]45号),对劳动模范帮扶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该办法,现将修改并更名后的《成都市困难劳动模范帮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劳动模范帮扶工作。现将为劳模办理医疗互助保险,为身故劳模直系亲属发放慰问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劳模办理医疗互助保险
(一)享受对象。在职劳动模范或男59周岁、女49周岁以下无固定收入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不含已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劳动模范)。
(二)保险责任。按照《关于劳动模范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计划〉享受报销待遇计算办法的暂行规定 》(中互成字[2004]10号)予以报销。
(三)续保。符合参保条件的,在保险期限到期次月以后,由申报单位或个人持身份证到成都市总工会领取劳动模范下一年度的保险凭证。
二、对身故劳模直系亲属发放慰问金
(一)申报对象和标准。劳动模范身故后,对其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慰问金。其中,全国劳动模范1500元,省部级劳动模范1200元,市级劳动模范1000元。
(二)申报时限和材料。劳动模范身故后,其所在单位或直系亲属须在三个月内,携带劳动模范荣誉证明、身故证明等相关凭证向成都市总工会提出申请。
成都市总工会
2011年10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