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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人发[2006]47号)摘录
日期:2006年12月20日 来源:四川省总工会
根据《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6]47号)摘录:“(二)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1至2级薪级工资。因同一事迹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薪级工资。
1、被授予全国劳动模范或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国务院决定给予奖励晋升工资档次的,高定2级别薪级工资;
2、被授予国家部一级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由国家主管部委与国家人事部联合发文给予奖励晋升工资档次的;被授予省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由省人民政府明确给予奖励晋升工资档次的,高定1级薪级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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