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大学教代会代表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教代会代表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不断提高参政议政水平,为学校发展和建设做出更大贡献,根据《成都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以探索教代会代表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法为目标,以完善工作制度为基础,加强对教代会代表权利保障、监督和管理,调动教代会代表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为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实施提供坚强的组织与制度保证。
第二章 代表职责与活动及纪律要求
第三条 代表职责
(一)主动了解学校改革发展情况,关心教职工权益,收集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认真撰写提案,积极主动参加教代会各项会议和活动。
(二)做好调查研究及监督、评议,对教职工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反馈。
(三)向本单位教职工传达教代会有关精神,带动身边教职工做好本职工作,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四条 代表活动
(一)活动方式与形式
1.参加会议。参加学校教代会及专委会组织的各项会议。
2.随团活动。参加学校教代会及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广泛联系。代表除集中参加学校教代会及专委会有关会议外,可以按照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教职工或召开座谈会、接待教职工来访等活动。
(二)纪律与要求
1.代表要严格要求自己,要积极参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和专委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履行义务和职权,增强全局意识和责任观念,并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
2.积极参加学习培训活动,要认真贯彻教代会的各项决议,对于教代会决议,代表有不同意见或看法,可以保留或向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反映。
3.对不履行职责、连续两年不参与调研和不提交提案、教职工代表大会和专委会活动无故缺席(含早退)两次及以上者,经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研究同意,由原单位按照民主程序予以撤换。
第三章 制度建设
第五条 调研制度
结合自身专业和工作特点,对学校改革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研活动,通过定期联系、随时沟通等方式,对于教职工有意见和建议的问题,及时向分工会和学校工会汇报,重要情况要写出书面报告。
第六条 提案制度
代表要积极履行职责,围绕学校发展建设的重点、难点及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焦点、热点,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在教代会开会前期和闭会期间应广泛收集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提出具有较高质量的提案。任期内至少应独立或联名提出2-3件提案。
第七条 培训教育制度
教育培训内容包括教代会民主管理的基本法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代表行使权利、履行职责的基本方法和主要程序、上级有关教代会民主管理的精神等;教育培训方式主要通过寄发学习材料、以会带训、集中培训、专题培训、知识竞赛、经验交流等形式对代表进行系统培训。
第八条 代表述职制度
代表在任期内,要在单位教代会或民主评议会述职1次。代表述职的主要内容:参加学校教代会及专委会会议的情况、贯彻执行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情况、联系教职工,为群众办好事、做实事等履行职责的情况、提出提案、意见或建议以及参与调研、巡视等活动的情况。
第九条 代表表彰与奖励
设立优秀提案奖励制度,每年对优秀提案及提案人进行表彰奖励;对优秀代表给予优先考察与学习的机会。
第十条 代表的辞职与罢免
(一)代表的辞职
代表辞职是因工作调动、消极履行代表职责等原因,由教代会常设主席团负责对其进行谈话,建议其辞去代表职务的行为。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其辞去代表职务:
1.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2.消极履行代表职责,在教职工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3.长期在外,无法履行代表职责或其他原因须辞去代表职务的。
代表辞职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所在代表团提出,并经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决定。
(二)代表的罢免
1.教职工认为代表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或不再适合担任教职工代表职务的,可以提出罢免申请。罢免申请应由代表所在代表团1/4以上教职工向代表团联名提出,由代表团会议进行表决,过代表团半数以上教职工代表通过后,报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审批。
2.因消极履行职责未完成本条例规定的有关工作任务,经考核不合格的,由校教代会工作机构校工会提出罢免申请,报校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审批。经审批罢免的,通报代表所在代表团教职工,同时取消下一届代表的参选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校教代会常设主席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