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成都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大学教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成大委发〔2011〕21号】

发布日期:2012-03-14    浏览次数:


成大委发〔2011〕21号

中共成都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大学教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各分工会:
        《成都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学校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成都大学委员会
2011年11月18日


成都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实现学校的稳定与和谐,促进学校又好又快发展,依据《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工会法》,以及国家新修订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教代会执委会议事的根本准则是:维护教代会职权的严肃性,保障代表的民主权利,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根本利益,正确反映代表和教职工的意见。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是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机构,在校党委的领导和充分发扬民主基础上,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工作并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成都大学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学校财务工作报告和校务公开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划、学科建设规划、校园规划,以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校内分配的原则、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学校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主管机关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
第八条 校长要定期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配合校长及行政系统开展工作。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教代会的代表以院(系)、部门(处室)为单位,由教职工充分酝酿直接选举产生。凡是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一条 代表的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的各方面人员,注意代表的广泛性,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的特点,其中教师代表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民主党派、妇女代表和青年代表应占一定的比例。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或五年,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一般按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教职工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监督,选举单位可按照规定程序更换和撤换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在校内调换工作单位,其代表资格在新调入单位仍然有效;调离学校的,其代表资格自然失效,缺额由原选举单位另行补选;离休或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然失效。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有较强的全局观念,关心学校改革和学校建设事业的发展,关心教职工的整体利益和切身利益,能在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中起表率作用。
(三)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热心为教职工办事,能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公道。
(四)有较强的群众观念,能联系群众,如实反映广大教职工群众的正当要求和意见,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五)掌握一定的业务知识和管理知识,愿意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提案,充分发表意见;
(三)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
(四)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四)模范地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干部和其它人员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八条 教代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的领导核心。主席团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主要领导干部以及教师代表,教师应占多数。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秘书长人选由学校工会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名单,报校党委批准后,提请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 教代会主席团实行常任制,主席团设执行主席若干人,主持本届教代会各次大会,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有关问题。主席团会议由秘书长主持,听取、讨论各代表团、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程、议题、决议、决定、纪要、草案等,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为一届,一般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经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认真贯彻。代表提案应及时处理。贯彻、处理的情况,应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情况,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教代会下设提案处理、教学科研、生活福利等专门委员会,在教代会执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工作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各单位推荐或校工会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名,经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审定后,提请大会通过。各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各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也可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执行委员会等机构处理,并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提请确认。联席会议和执行委员会可邀请学校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 根据学校和二级单位的实际情况,逐步建立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并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指导。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开会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报同级党组织批准。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为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学校教代会工作机构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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