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大学教职工协会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3-24    浏览次数:


 

成都大学教职工协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各教职工协会管理,保障依法开展活动,促进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学校、校工会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协会,是指由个人会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教职工群众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教职工协会的管理。
  
第四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各社团和协会筹备申请成立、变更、注销工作;       (二)监督、指导各协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学校政策,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协助各协会开展工作;

(四)组织各协会年度评比表彰;

(五)按相关政策给予协会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五条 校工会、各学院、部门应扶持协会发展, 保证其独立开展工作。

第二章 成立、登记和注销

第六条    成立协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0个以上个人会员 ;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较为固定的组织机构;
(三)有可以联系的办公场所;

(四)具备校内能满足活动开展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筹备成立协会,发起人应向校工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备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校工会提供样本);
(二) 协会的组织机构;
(三) 协会的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简历 、身份证明、资质;
(四)章程草案。
第八条 校工会收到协会发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后应做下列工作:
(一)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拟成立协会的实际状况进行考察;
(二)对协会的考察认定符合条件后,书面通知发起人,同意成立协会;协会成立日期从书面通知日期算起;做好协会挂牌,张挂于校工会;
(三) 要求协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

第九条 变更
各协会依照协会章程进行协会换届、修改协会章程或变更负责人、联系地点等,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到校工会办理审批和变更备案手续。规定程序是:申请——审批——发文,变更日期以发文日期为准。
第十条 注销 
 
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经校工会审查同意, 予以注销 :
(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做出解散决议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主观、客观不具备活动开展条件;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五)注销程序同变更程序。
第十一条  协会注销或解散后, 校工会负责清理协会财产;如协会与会员或其他组织个人存在财产,特别是财务纠纷,需将纠纷了结方能注销或解散;如有剩余财产,归校工会;如协会与外界有联系,未完成相关事宜,校工会接手统筹安排。  

第三章 年度评比表彰

第十二条 年度评比表彰时间
原则上放在学年第二学期初。如有特殊情况,适当顺延时间,但须于531日前结束。
第 十三条 年度评比表彰内容。
(一)活动开展情况;
(二) 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
(三) 取得的重要成绩;
(四)负责人履职情况。

第十四条 表彰名额和金额

名额根据各协会具体活动情况而定;金额根据校工会相关文件执行。
 
第 十五条 年度评比表彰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一式两份 ;
(二)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本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三)上一年度会费收据复印件一份。

第四章 经费

第 十六条  协会经费主要有以下来源:
(一)会费(按章程规定);
(二) 校工会政策支持经费;
(三) 社会合法赞助;

(四)广告收入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 十七条 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 协会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 十八条  协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其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不予退还。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 十九条  协会的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并行使下列职能:
(一) 按照章程规定,在校内开展协会活动,包括训练、比赛、研讨等;

(二) 组织协会会员考察学习;
(三) 监督会员依法活动,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损害协会利益和会员利益的,采取警告、协会内批评、通报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措施;
(四)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 非会员, 协会和其他高校及社会相关协会的关系及交流活动;
 
(五)承办学校教职工赛事;

 (六)完成学校、校工会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 二十条  协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制订协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活动,妨碍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二)滥用权力,限制会员参加正当的赛会、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
(三)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

(四)开展危险性活动。

第六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校工会对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实行审批、登记制度。
第二十二条  协会应于每年的1231日前向校工会报送当年的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
 
第二十三条  协会活动开展步骤

(一)  协会常规活动和赛事有协会自行组织实施。事后将新闻和图片报校工会。

(二)  承办学校、校工会委托的教职工或其他赛事步骤:

1.填报《申请书》(校工会提供)。 内容包括:
1)举办活动的宗旨;
2)经费预算;
3)活动方案;
4)需要配合的学院、部门。

2. 按程序开展活动。

3.活动总结,以文字和图片结合的形式上新闻,并归档,为年度评比表彰准备素材。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校工会负责解释、说明。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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