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大学教工游泳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2-03-16    浏览次数:


成都大学教工游泳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成都大学教工游泳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成都大学全体教职工(及家属)中游泳运动爱好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群众性体育社团。
第二条 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游泳爱好者,宣传、普及、推广游泳运动,丰富教职工业余文体生活,推进全民健身活动,促进我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增进与各地区、各高校游泳协会、游泳爱好者之间交流与合作,提高成都大学知名度。
第三条 本协会的领导单位是成都大学工会。本协会的一切活动接受上级主管单位成都大学体委、成都大学工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并严格遵守四川省、成都市和成都大学的各项制度及相关规定。
第二章 协会职责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游泳运动知识,组织与指导教工游泳爱好者开展群众性游泳活动。
(二)组织会员学习游泳的竞赛规则及各项基本技术。
(三)负责协会内部竞赛工作的组织管理,定期举行会员间的游泳比赛。
(四)代表成大教工参加校际间各种游泳比赛活动,做好对外的交流和互访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会员资格
凡是承认本协会章程、喜好游泳运动、身体健康者、愿意为本协会工作并积极参加协会活动的我校教职工(及家属)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六条 入会程序
(一)凡申请成为会员的,应正式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经协会批准登记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后后即为协会会员。
(二)对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或提供有效支持的个人,经协会理事提议,理事会批准,可授予相应荣誉职务。
第七条 会员权利
(一)有参加协会会议,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的权力。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有按规定参加协会组织举办的竞赛和活动的权利。
(四)享有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享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六)荣誉会员可应邀参加协会举办的有关竞赛、活动、会议,有权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无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八条 会员义务
(一)承认协会章程,遵守协会规定,执行协会决议。
(二)积极主动参与协会各项活动,自觉遵守纪律。
(三)自觉接受协会布置的工作,主动提高自身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为协会发展出谋划策,维护协会形象。
(五)按时交纳会费(荣誉会员除外)。
第九条 免除会员资格
(一)对不履行会员义务,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给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的会员,经理事会讨论可暂停或免除其会员资格。停止和免除会员资格后,均不享有会员权益。
(二) 无故缺席协会会议、活动或拖欠会费半年者,视为自动退会。
(三) 会员在不违反协会章程规定,不损害协会利益前提下,可经书面形式申请退会。一经批准,即失去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秘书处为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由秘书长负责安排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理事会由会长1人,副会长2-3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理事若干人组成。协会可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名誉顾问、顾问,按规定授予荣誉会员。
第十二条 理事会由全体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两年一届,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理事会职责
(一)定期召开理事会和全体会员会议,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审核协会经费预、决算报告。
(三)讨论会员提出的重大问题,制定协会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讨论、协商、决定协会荣誉职务人选,审议批准入会申请和退会申请。
(五)定期向校工会汇报协会的工作情况。
(六)调整机构和其他必要事项。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四条 活动经费来源
(一)校工会拨款。
(二)会费收入。
(三)社会团体、个人赞助。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凡本协会会员每年须按统一标准交纳会费;会费标准由协会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经费的管理使用
(一)经费设专人管理,帐目必须定期向会员公开。
(二)经费只用于本章程规定范围内的有关具体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三)经费预、决算由理事会研究决定。
(四)日常财务管理由秘书长负责。
第六章 协会章程的修改及终止程序
第十七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或会员提出,经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并经成都大学工会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协会终止:完成宗旨或由理事会集体决定,经成都大学工会批准注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项的决定权及本章程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校工会批准发布后施行。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