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代会制度基本知识问答

发布日期:2012-03-06    浏览次数:

教代会制度基本知识问答
 

1、学校建立教代会制度有哪些法律依据?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我国《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师法》对教代会民主管理也作了明确规定。
2、学校教代会制度是怎样建立和发展的?
答:1979年,教育工会恢复组织活动后,参照企业实行职代会制度的经验,在辽宁、上海部分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开展建立教代会制度的试点工作。1980年6月,全国总工会党组给中共中央书记处写了《关于学校试建教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请示报告》,经中央批准后,在全国各省市的学校中普遍开展试点工作。1985年1月,教育部和全国教育工会联合颁发了《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同年5月,党中央作出的《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此后,教代会制度建设进入全面发展阶段。
3、学校为什么要建立教代会制度?
答: 首先, 这是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需要。要办好学校必须全心全意依靠广大教职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教代会能够集思广益,在办学中发挥重要作用;其次,是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需要;第三, 是加强和推进基层民主建设的需要。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扩大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它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实践表明,教代会是教职工有领导有组织地民主参与的渠道,促进了基层民主建设;第四, 是进一步改革完善学校管理体制的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4、怎样认识教代会制度在学校民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答: 健全和完善教代会制度,是依法保证教职工对学校重大决策的知情权和民主参与权、维护教职工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是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探索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推进依法办学、民主治校、科学决策的重要内容;是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顺利推进高校改革和发展、维护高校稳定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对行政的制约和监督,促进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关系的有效途径。也是学校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5、怎样理解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答: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1) 教代会具有广泛的群众性。教职工代表来自学校各个方面,包括了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产业等岗位的人员。
(2) 教代会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教代会暂行条例规定,教代会在规定范围内行使其各项职权。教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学校有关方面应当实施、执行。教代会的提案,有关方面应当认真落实、处理。
(3) 教代会具有较完备的工作制度和组织体系。教代会有会议、提案、表决等一系列工作制度,有由校、院(系)两级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或执委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代表组构成的组织体系。
(4) 教代会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有关法律法规对教代会作了明确规定,教代会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5) 教代会经受了实践检验。近二十年来,教代会工作在学校改革、建设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教代会这一形式已经为广大教职工和各级领导所认可。
由此可见,教代会具有多方面的优越性,因而成为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6、教代会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答: 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方针的落实;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团结和动员教职工积极参加学校改革和建设,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群策群力,办好学校。
7、学校教代会有哪些职权?
答: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 一) 听取讨论院长的工作报告和学院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教职工奖惩办法等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施行;
(三)讨论决定教职工住房调配、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方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民主监督领导干部;
(五)制定、修改学院教代会实施办法,监督该办法的执行。
(六)选举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委员和各专门委员会委员。
(七)听取审议执委会工作报告。
8、代表“常任制”的含义是什么?
答: 按照高校教代会暂行条例规定,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意味着代表一经选举产生,在规定的时间内任职,无论教代会是开会还是闭会期间,代表应始终享有其权利,履行其义务。代表实行常任制有利于教代会工作制度化和经常化。
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销或更换本单位的代表。如代表因故不能履行代表职责,原单位应及时补选并报教代会执委会备案。  
9、教职工代表的基本条件是什么?对代表素质有哪些基本要求?对代表构成有何要求?
答: 在教职工代表的选举中,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在职教职工均有被选举权,这是当选代表的基本条件。但是,作为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教职工代表还应当具有相应的素质,以保证教代会工作的质量。代表素质大体上有以下几方面基本要求: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2)遵守法律、纪律,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公道公正。
(3)本职工作表现良好,得到本单位多数教职工的认可。
(4)具备一定的民主管理知识和能力,有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并有必要的时间保证。
(5)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要求,正确代表群众利益,热心为群众办事。
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体现学校以教学科研工作为中心的特点,其中教师应占代表总数的60﹪左右。
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领导干部及其他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无选举权和表决权。
10、怎样理解工会与教代会的关系?
答:学校工会与教代会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二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工会是工人阶级群众性的组织,从中央、地方到基层,有系统的组织体系。教代会则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两者性质、地位、作用不同,但相互关系又很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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