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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学院章程(征求意见稿)》 征求教代会代表意见建议的通知
各分工会、教代会代表:
根据《‹成都学院章程› 征求意见建议工作的通知》(见附件1)要求二规定,“工会负责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书面意见征求工作,并汇总和报送意见建议”。根据这个规定,学校工会要求各分工会和教代会代表高度重视,认真阅读《成都学院章程(征求意见稿)》(见附件2),请各代表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建议(意见建议表见附件3),请各分工会主席将本单位代表的意见建议汇总(汇总表见附件4),务必于下周一(3月16日)下午5:00前将代表意见建议原件、汇总表电子档和纸质档交校工会办公室。
校工会联系人:罗文 罗祥德,联系电话:84616006。
附件:1. 《成都学院章程》征求意见建议工作的通知
附件:2. 成都学院章程(征求意见稿)
附件:3. 《成都学院章程》征求教代会代表意见建议表
附件:4. 《成都学院章程》征求意见建议分工会汇总表
成都大学工会委员会
2015年3月11日
附件1
《成都学院章程》征求意见建议工作的通知
各二级部门(单位)、各学院:
为保证《成都学院章程》的科学性与有效性,现面向全校广泛征求意见建议,请各部门、各学院务必高度重视,积极开展讨论并提出意见建议,具体要求如下:
一、召开各界别征求《成都学院章程》意见建议专题座谈会。人事处负责组织教师代表、科技处负责组织教授代表、教务处负责组织教学单位行政负责人、组织部负责组织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宣传统战部负责组织党外知识分子代表、离退休工作处负责组织离退休教师代表、学生处负责组织本专科学生代表、研究生处负责组织研究生代表、学校办公室(校友会)负责组织校友代表召开专题座谈会,征求代表的意见建议。
各界别意见建议征求专题座谈会牵头单位须专人作会议纪录、拍照留档,并汇总意见建议和作好反馈工作。
二、工会负责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书面意见征求工作,并汇总和报送意见建议。
三、学生处牵头,组织各学院学生以班会的形式开展章程讨论和征求意见建议工作,并以学院为单位汇总班级讨论情况和意见建议,装订成册,统一报送,作好意见建议反馈工作。
四、各职能部门、直属业务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成员对章程进行集体讨论和征求意见建议。拍照留档,汇总意见建议并作好反馈工作。
五、各学院负责组织教职工对章程进行讨论和征求意见建议。拍照留档,汇总意见建议并作好反馈工作。
六、广大师生员工以个人名义提出修改意见建议的,请实名提出并附上联系方式。
各部门、各学院务必于3月19日前将专题座谈会议记录、会议照片,征求意见建议表等资料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至学校办公室王淼老师处,地点行政楼318室,电子版发送至邮箱cddx@cdu.edu.cn,联系电话:84616056。
附件:
1.成都学院章程(征求意见稿).doc
2.《成都学院章程》征求意见建议专题座谈会会议纪录(模版).doc
2.《成都学院章程》征求意见建议表.doc(二级单位、教职员工个人、学生班级、学生个人用表)
成都学院
2015年3月10日
附件2
成都学院章程(征求意见稿)
序 言
成都大学创建于1978年,1983年作为教育部改革高等教育结构试点,改办为短期职业大学。2003年经教育部批准恢复普通本科院校设置,更名为成都学院,但成都大学校名保留且不被其他学校使用。
2006年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同意,成都市人民政府将成都教育学院(前身可追溯至1904年创办的淑行女塾)、成都幼儿师范学校(1942年创办)、成都卫生学校(1958年创办)并入成都学院。2010年成都市人民政府将三甲综合医院成都铁路中心医院(前身可追溯至1901年创办的圣修医院)并入成都学院。2013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四川抗菌素工业研究所无偿划转给成都学院。
学校秉承“自爱、自修、自尊、自强”的校训,发扬“求真务实、自强不息”的精神,以服务成都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以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目标,致力于建设成为国内知名的城市型综合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行政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成都学院。
第三条 学校住所地是四川省成都市成洛大道十陵上街1号。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举办者批准后,依法更改法定住所地或设立、调整校区。
第四条 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依法享有权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义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第六条 学校统筹规划学科布局,促进各学科协调发展。设置工学、文学、教育学、艺术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理学、医学、农学等学科门类,围绕国家、地方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以及学校事业发展进行重点建设和结构调整。
第七条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以本科生教育为基础,以研究生教育为重点,按需求发展继续教育和远程教育,拓展留学生教育,并根据社会需要、核定的办学规模和办学条件,适时调整办学层次、类别、结构等。
第八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非全日制教育为辅。
学校依法开展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教育。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依法颁发学业证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学位。
第十条 学校为国家与地区,特别是成都的经济建设、科技进步、社会发展、文化传承创新、政治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人才、智力支持及知识贡献。
第十一条 学校向对社会做出卓越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对于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社会活动家,依照规定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开放式办学,开展国内外合作与交流,促进高等教育国际化。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三条 学校是由四川省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共同举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行政主管是成都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管理学校,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领导人,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学校办学行为,指导学校发展规划;考核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以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举办者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依法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履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活动;
(三)决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机构设置,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四)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招收学生,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的资产和经费,依据国家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
(六)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质量;
(二)维护学生、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四)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五)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成都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在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学校党委常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学校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学校党委常委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是研究学校党委、行政日常重要工作事项,党政沟通情况、交流意见、协调工作的会议。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规则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由校党委常委成员、校长、副校长组成。
第二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按照分工协助校长工作。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校内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按照校长职权及有关规定制定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制度。校长应通过校长办公会讨论处理学校行政管理和教学科研中的主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成都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查处违纪行为,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设立监察机构发挥效能监察、廉政监察职能,负责对学校各项行政工作监督检查;设立审计机构发挥审计监督职能,负责对学校各项经济活动进行查证、鉴证和评价。监察、审计机构按照监察、审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工作。
中国共产党成都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与行政监察机构合署办公。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
学校在学院(所、中心)设立学术分委员会,作为所在单位最高学术机构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和其他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校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或由全体委员直接投票产生,并有2/3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负责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其章程组织运行、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负责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科建设、研究生培养体系建设;研究决定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大事项;制定学校授予学位工作细则,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和撤销;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审议并决定学科设置与评估标准、研究生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等相关事宜。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聘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学院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相应学位授权学科的建设,并就相应学科的学位授予工作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和学校规定,遵循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评审、评议或推荐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及其他相关事宜。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成员由相关校领导、教授代表、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
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研究、论证和审定学校各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对学校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对学校有关本科教学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意见;指导本科教学质量标准和保障体系建设,考核评估本科教学水平,及其他相关职责。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以及校外行业专家组成。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
理事会是学校的议事咨询机构。理事会由校内外著名专家、政府相关部门代表、重要资助者、著名校友、社会贤达等组成,负责为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学校办学重大事项等提供咨询。
理事会协同校方筹措办学资金,加强学校与社会各界的联系,是学校与社会联系与合作的纽带与桥梁。
理事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校务公开的重要载体,依其章程行使权利。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处(部、所)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要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五年为一届,期满即进行换届选举。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
学校工会是教职员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工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期召开,代表合一。
第二十八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重要组织形式。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分别由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学校工会、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议事机构、协调机构或其他临时机构,完成规定事项或工作任务后即行撤销。
根据工作需要校长可向校区派出代表,授权其就校区事务进行协调、管理和服务。各机构可向校区派出延伸机构,实行延伸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所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制定和修订章程需报学校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送有关登记机关备案或核准;机构负责人由学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任免。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及其章程运营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三条 学校是以学术为核心的共同体,教学与研究是学校的基本学术活动。教学推动研究,研究促进教学,保持高水准的教学和研究是学校学术发展的目标。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要求和学科属性设置学院,并且根据发展需要予以调整。学校按照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对院长负责。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院实际拟定学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育教学活动;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
(四)提出学院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五)拟定内部工作规则,拟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提出学院人员的聘任和管理意见;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院党组织是学院的政治核心,保证、监督学院的教学、科研、行政工作,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学院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支持学院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学院党员干部的培养、选拔、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学院党组织书记主持学院党务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对分管的工作负责。
学院党组织以召开党组织委员会的方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和相关规定程序进行决策。
第三十六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学院的正、副院长,党组织正、副书记,办公室主任、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工会基层委员会主席和学生工作办公室、教务办公室主任等组成,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院长主持。属于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干部选拔任用等事项的议题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主持。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等学术性事项的决策咨询组织。负责审议学院科学研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才培养、专业设置工作中的重要学术性事项。
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制订章程,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按章程履行职责。
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或者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听取和讨论学院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报告,对学院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学科建设、队伍建设、财务工作、津贴分配、规章制度建设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员工人数低于50人的学院可直接召开全体教职员工大会。
第三十九条 研究机构是学校研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则上依托所在学科的院系管理。各级重点研究机构根据相关管理规定由学校和院系共同予以支持,并且接受学校监督。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学科发展规划或者重大研究任务需要,可以设置直属学校的研究机构和公共平台。校属研究机构和公共平台的负责人由校长任命或者聘任
第四十一条 附属医院是学校医学教育和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重要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职能。
第四十二条 学校图书馆系统通过优化馆藏为学术活动、决策咨询提供文献信息资源服务,为知识学习、学术思想交流提供开放式空间,激发探索与创造。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三条 教职员工是由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
(三)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职业道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和申诉;
(八)公平获得国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提高的机会;
(九)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岗敬业,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技能,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
(二)育人为本,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为人师表,恪守《高等学校职业道德规范》;
(四)爱校荣校,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五)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奖励或者处理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建立和完善培训体系。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为教师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统一、规范的奖励和荣誉制度,对为国家和学校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员工,给予相应的处分;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应承担责任的,由国家机关依法追究。
第五十条 学校依据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实行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并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待遇增长机制。
第五十一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五十二条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和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学校离退休教职员工享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学校规定的权利,履行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应为教职员工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学校特聘高层次人才、到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挂派锻炼等教职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应尽义务。
第六章 学生
第五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
(三)为发展个性而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四)公平获得在国(境)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五)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六)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七)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发展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遵守学术规范;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珍视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学生教育全过程,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培养学生团结互助、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艰苦奋斗的良好品质。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就业创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二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经学校或经学校授权的组织批准成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和救济机制,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
第七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六十四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十五条 学校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包括日常经费预算、专项经费预算和基本建设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
第六十六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吸引社会捐赠,增加办学资源。
第六十七条 学校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对支出进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六十八条 学校完善财务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公开制度等监督制度,主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九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各类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保护并合法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七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学校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一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七十二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数字化校园、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
第八章 对外联系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以与外界缔结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七十四条 学校面向公众合理开放办学资源,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公众在参与学校事务、共享学校办学资源的同时,应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五条 学校学科及专业对接成都产业链,采取经济服务与文化服务并重、短期服务与长期服务并举、统筹规划与重点关注相结合的原则为成都社会经济文化建设提供多元化服务。
社会服务主要内容:
(一)积极发挥智囊团、思想库作用,参与决策咨询工作;
(二)与政府、高校及科研院所、企业深度融合,促进科学研究、成果转化、文化传承创新;
(三)提供多形式、多层次的人才培养和技术培训。
第七十六条 学校设立校友总会。
校友总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在当地有关部门指导与规范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院系、届别等特点的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在校友总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对学校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
第七十七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为本校校友:
(一)曾在学校(含原成都教育学院、成都幼师、成都卫校及其前期合并学校、四川抗菌素工业研究所)学习过的历届毕业生、肄业生及各类留学生(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中专生,各类成人教育及轮训、培训三个月及以上的学生);
(二)各个时期曾在学校任教、任职者;
(三)学校聘请的特聘教授、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外籍教师、访问学者及其他兼职人员等。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训为“自爱、自修、自尊、自强”。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徽为题有校名、建校时间的圆形徽章。
第八十条 学校校歌是《成都学院校歌》。
第八十一条 学校确定每年的12月8日为校庆日。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章程审核发布程序是章程草案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经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成都市人民政府同意、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发布,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八十三条 章程的修订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提议,章程修订程序按照审核发布程序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 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进行制定和修改,不得与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成都学院章程》征求教代会代表意见建议表
教代会代表姓名:
内容 意见建议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条: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条: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条: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条: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条:
第六章 学生 第××条:
第七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八章 对外关系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十章 附则
座谈会时间: 会议地点:
教代会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4
《成都学院章程》征求意见建议分工会汇总表
分工会名称:
内容 意见建议整理汇总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条: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条: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条: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条: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条:
第六章 学生 第××条:
第七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八章 对外关系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十章 附则
座谈会时间: 会议地点:
各分工会主席签名: 年 月 日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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