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2013版)
为缓解女职工因患特殊恶性肿瘤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2013版)(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章 本计划的基本内容
第一条 参加本计划后,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首次发现患有本计划所列的8类女性特殊恶性肿瘤一种或多种时,领取一定数额的互助金,用于缓解因治疗、康复费用增加和收入减少引起的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 本计划所指的女性特殊恶性肿瘤包括以下8类:
一、原发性乳腺癌;
二、原发性子宫内膜癌;
三、原发性子宫颈癌;
四、原发性卵巢癌;
五、原发性输卵管癌;
六、原发性外阴癌、阴道癌;
七、原发性子宫肉瘤;
八、绒毛膜癌。
第二章 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
第三条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未患过任何恶性肿瘤的、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女职工,都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成都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计划。
未成为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的职工,可一次性缴纳10元会费后,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本计划。
第四条 办事处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计划,并且在同一单位参加本计划的女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女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的60%。100人以下的单位必须100%参加,且参加人数不低于20人。
第五条 单位工会有责任和义务向参加的会员宣传、解答本计划的内容,使会员知晓本计划。
第三章 参加本计划的规定
第六条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2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保障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
第七条 会员交纳互助费的标准为每份40元,每人最多可参加2份。
第八条 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参加单位须统一份数,保障期内不能增加份数。
第九条 初次参加本计划的会员享受保障待遇应扣除60天的免责期。免责期是指从签署计划确认书的次日零时起至第60天的24时止。
第十条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交纳互助费继续参加本计划的,将不再执行60天免责期。
第十一条 原参加《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成工办发[2007]20号)的会员,互助保障期未满,则原保障期限内保障责任仍有效,保障责任为原发性乳腺癌;原发性子宫内膜癌;原发性子宫颈癌;原发性卵巢癌;原发性输卵管癌;原发性外阴癌6类女性特殊恶性肿瘤。
第十二条 原参加《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成工办发[2007]20号)的会员,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本计划条件的会员在上个保障期满15日内按照本计划规定交纳互助费参加本计划的,将不再执行60天免责期。续保后的保障责任为本计划所列的8类女性特殊恶性肿瘤。
第十三条 会员交纳的互助费是用于对会员的互助互济,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第四章 健康告知
第十四条 会员或参加单位工会须履行有关健康状况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应隐瞒。会员或参加单位工会向办事处告知会员的健康状况内容如下:
一、凡被保障部位患过的各种疾病、良性包块或因此而造成器官切除等情况(正常的剖宫产、结扎手术除外)。
二、告知两年内最近一次女工健康普查的体检情况。
三、两年内因病曾全休或半休;目前因病正在全休或半休等情况。
第五章 参加本计划的待遇
第十五条 在互助保障期生效60天(不含60天)后,会员首次发现患有本计划所列的8类女性特殊恶性肿瘤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领取下列三项互助金:
一、治疗费用互助金:
(一)凡患本计划保障病种的,每份可一次性领取10000元;
(二)凡患本计划保障病种中对应的一种或多种原位癌的,每份可一次性领取3000元。
二、患有本计划所列的8类女性特殊恶性肿瘤并住院治疗的,根据住院治疗的时间,按照每份每月(30天)800元的标准领取住院生活补助互助金,最多可领取6个月(180天)的生活补助互助金。
住院时间超过7天(不含7天)且不满一个月(含30天)的,可以按照每份400元的标准领取不足月部分的住院生活补助互助金;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因患有本计划所列的8类女性特殊恶性肿瘤多次住院治疗的,按照累计住院天数除以30天计算实际领取互助金的时间。
住院时间的计算按照治疗医院出具的入院、出院记录为准。
三、患有本计划所列的8类女性特殊恶性肿瘤并住院治疗时间超过7天(不含7天)的,每份可一次性领取2000元的康复休养互助金。
第六章 会员不享受第五章规定的待遇
第十六条 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第十五条规定的互助金待遇:
一、会员在参加本计划前已经或曾经患本计划所列的8类女性特殊恶性肿瘤或原位癌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
二、初次参加本计划的会员,自办事处收取互助费并签发互助保障计划确认书之次日零时起至60日期满日之二十四时止的期间,首次发现患本计划所列的8类女性特殊恶性肿瘤或原位癌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
三、会员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的。
四、医院误诊。
五、由其他疾病转移所导致会员患本计划所列的8类女性特殊恶性肿瘤或原位癌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
六、因原子能或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导致会员患本计划所列的8类女性特殊恶性肿瘤或原位癌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
七、因酗酒、吸毒、艾滋病、滥用药物、故意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患本计划所列的8类女性特殊恶性肿瘤或原位癌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
八、对健康状况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九、不符合参加条件而参加本计划的。
十、在二级以下医院进行治疗的。
第七章 互助金的申领与支付
第十七条 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或所在单位工会须在发现或应当发现会员患有本计划所列的8类女性特殊恶性肿瘤10日内,通知办事处以便进行核对。
第十八条 自会员发现患有本计划所列的8类女性特殊恶性肿瘤之日起,必须在1年内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逾期办事处不再受理会员提出的互助金申领工作。
第十九条 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由会员或其直系亲属填写加盖工会公章的《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成都办事处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互助金给付申请表》;
二、会员的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三、由会员本人签署的病历调查委托书二份;
四、由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客观病历(即出院病情证明、入院记录、病理检查报告、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的诊断书、手术记录等);
五、办事处为证明患病情况需要由会员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互助金的给付
办事处将患病会员提供的申请给付资料进行调查核实,提交医疗专家鉴定小组鉴定确认并签署意见后,由办事处办理相关给付手续。
第八章 互助金的受领人
第二十一条 参加本计划的互助金受领人为会员本人,由参加单位工会统一办理领取手续。若会员因病身故则由会员指定的受益人受领。无受益人时,作为会员的遗产处理。
第九章 其他规定事项
第二十二条 经费渠道:
一、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社财[2002]18号):“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工办发[2007]17号文):“为了给职工办实事,有条件的地方工会或基层工会可以对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的职工在互助费用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二十三条 本计划所列的8类女性特殊恶性肿瘤的判定按照国家有关疾病诊断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本计划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成都办事处
2012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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