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川人办发〔2007〕422号) 各市(州)人事局、财政局,省级各部门,中央在川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l00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6年7月l日及以后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并在表彰奖励文件中明确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分别按以下办法高定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因同一事迹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 1.被授予全国劳动模范或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机关工作人员高定二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高定二级薪级工资。 2.被授予省、部级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机关工作人员高定一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高定一级薪级工资。 二、列入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人员,如在2006年6月30日及以前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并在表彰奖励文件中明确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仍保持荣誉的,可参照本文第一条的工资高定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在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其中,2006年工资套改时已按川人发〔2006〕46号文第五条4款、川人发〔2006〕47号文第八条2款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的人员,不再按上述规定高定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 三、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2006年6月30日及以前曾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并在表彰奖励文件中明确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仍保持荣誉的,凡未因授予荣誉称号高定工资或获得奖励工资档次的,从2006年7月1日起每月增加30元离退休费。 四、聘用到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直接从事病瘫老人、生活不能自理的痴呆傻、病残婴幼儿和严重精神病、传染病人护理工作或直接从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并直接接触救助对象,以及殡葬事业单位从事尸体接运、整容、防腐、火化等直接接触尸体岗位的各类学校毕业生,仍实行一年的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制度,从到单位报到起薪之月起执行转正定级工资。 附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0号)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 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7〕100号 各省、白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财务部门: 现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一、国务院直属副部级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司长、副司长晋升职务后,级别工资如何晋升? 国务院直属副部级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中由副司长晋升为司长的,先按高定前的级别执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 58号)关于晋升职务相应晋升级别和增加级别工资的规定,在 此基础上级别高定一级,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相应的工资标准;司长、副司长晋升职务的其他情形,均按照国人部发〔2006〕58号文件的规定晋升级别和增加级别工资。 相当于上述机构司长、副司长职务的副省级城市的公务员, 晋升职务后,参照上述办法晋升级别工资。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内设的副部级单位,能否参照执行国务院直属副部级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高定级别的政策?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内设的副部级单位,不能参照执行国务院直属副部级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高定级别的政策。 三、新任职务层次低于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公务员晋升职务后,是否能同时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 所任职务层次低于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如晋升后的职务高于巳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并以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层次为基础,按规定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如晋升后的职务与已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相同,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工资不变;如晋升后的职务低于已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均不变。 四、公务员晋升职务增加工资和符合“滚动升级”条件增加工资在同一时间的,如何增加工资? “滚动升级”是指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的规定,公务员按套改办法重新确定级别后,自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凡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并达到级别工资确定表规定年限的,可从达到规定年限当年的1月l日起晋升 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公务员晋升职务增加工资和符合“滚动升级”条件晋升级别增 加工资在同一时间的,先按晋升职务增加工资的规定增加工资,再按“滚动升级”的规定晋升级别增加工资。 五、晋升职务只晋升一个级别的公务员,如何执行“滚动升级”的政策?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晋升职务只晋升一个级别的公务员,自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如按原任职务达到晋升后级别的规定年限,或按原任职务的低一职务达到套改确定级别的规定年限,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可从达到规定年限当年的1月1日起晋升一个级别。 六、因受处分工资套改时低定级别的公务员,如何执行“滚动升级”的政策? 因受处分工资套改时低定级别的公务员,按低定级别前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以“滚动升级”,如符合条件,可在现级别基础上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相应的工资标准。 七、事业单位新聘用的各类院校毕业生,如何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事业单位新聘用的各类院校毕业生,聘用满一年后的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从次年的1月起增加一级薪级工资。例如,2006年4月新聘用的硕士毕业生,2007年年度考核合格,从2008年1月起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八、事业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如何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事业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满l年后的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从次年的1月起增加一级薪级工资。例如,2006年10月进站的博士后人员,2007年10月进站满1年后考核合格,从2008年1月起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九、事业单位岗位变动人员,如何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变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比照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十、2006年7月1日后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并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人员,能否高定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 2006年7月l日后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并在表彰奖励文件中明确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人员,可高定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 十一、受单位派遣到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市、区}工作六个月以上的人员,从何时开始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如果这些人员在不同类区间流动工作,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如何执行?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中“受单位派遣,到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市、区)工作六个月以上的人员”是指所在单位不在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内,受单位派遣到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市、区)连续工作六个月以上的人员。这些人员从受单位派遣到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市、区)工作的当月起开始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如果这些人员在不同类区间流动工作,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按月计 发,每月的标准根据本人当月工作时间最长的类区标准核定。 十二、所任职务(所聘岗位)与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岗位)不同的人员,如何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所任职务(所聘岗位)与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岗位) 不同的人员,按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岗位)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十三、技工学校专职教师和各类体校教练员,能否提高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 技工学校专职教师和各类体校教练员,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均提高10%。 十四、广播电视天线工学徒期满后,薪级工资能否高定? 广播电视天线工学徒期满后,转正定级薪级工资可高定1级。 十五、聘用到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和殡葬事业单位的毕业生,能否提前转正定级? 聘用到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直接从事病瘫老人、生活不能自理的痴呆傻、病残婴幼儿和严重精神病、传染病人护理工作或直接从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并直接接触救助对象,以及殡葬事业单位从事尸体接运、整容、防腐、火化等直接接触尸体岗位的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制定。 十六、哪些人员可执行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的政策? 执行中小学教师提高工资标准的范围,严格按照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下发〈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劳人薪〔1988〕2号)执行。具体包括:小学、幼儿园、普通中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和初等成人教育学校(含教师进修学校)的专职教师,属于事业编制的少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的专职教师,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的教师。 十七、对培训出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的体育教练员,如何给予奖励? 对培训出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的体育教练员,给予一次性重奖,奖金标准按其所培训运动员的奖金标准执行,具体办法按照国家体委、人事部《关于印发〈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体人字〔1996〕314号)执行。 十八、离退休前既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又担任行政职务的离退休人员,如何增加离退休费? 离退休前既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又担任行政职务的离退休人 员,按照离退休时计发离退休费的行政职务(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岗位)增加离退休费,以后增加和调整离退休费标准均按此执行。 |